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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信箱受理范围:对集团及下属企业的战略发展、生产经营、制度管理、人才培养、廉政建设等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。
(四)非信箱受理范围:
1.超出集团管理范围的;
2.由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机构依据法律、法规、政策认定不再受理,已办理终结的;
3.已通过仲裁、行政复议、诉讼等法定途径办理的;
4.属于110、119、120等紧急救助类服务热线电话受理范围的;
5.无实质性内容的信件;
6.其他非受理范围的